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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服务指南
2019.06.20
一、适用范围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备案和核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信息
四、受理机构
五、受理机构
六、审批数量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报送电子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电子文件通过网络递交,纸质文件递交至政务大厅。
(二)办公时间
商务部政务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规定。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受理后,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
(二)变更程序同新办
(三)补证
提供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声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央企业到商务部、地方企业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补证。
(四)注销
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拟注销的境外进行"终止"操作,生成"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打印盖章后与投资证书原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十二、备案时限
受理后 3 个工作日
十三、备案结果
免费
十四、结果送达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见附件1)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十五、咨询途径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到商务部政务大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
2.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申请材料。
2.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4.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管理系统填写咨询:(010)67870108
电话业务咨询:中央企业(010)65197852地方企业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10)6519797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商务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
(二)办公时间:商务部政务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规定。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批状 态和结果。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
附件2: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
附件3: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
附件4: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样式)